新闻媒体不当拍摄或使用他人肖像
时间:2023-08-17 20:03:28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擅自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的照片和录像未经本人同意。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的肖像制作专有权。根据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介可以对发生在公共场合的公众活动或其他报道价值的任务、事件进行拍照、录像,无须取得他人同意。但这种权利也有一定限制,即只应拍录那些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如果公众人物未处于公众活动或新闻事件中,或者即使参加了公众活动但并非报道内容所需要,则未经公众人物许可不得拍照、录像。

2、擅自使用公众人物与新闻内容无关的肖像。这主要是指新闻报刊书籍以及其他一些公开刊物未经公众人物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为装饰,如用作封面、封底、中心插页、文章的题目照片等等,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专有权。如中国女演员梅婷因《希望》杂志未经其允许将其作为封面并在旁边写有不相关的文字而提起诉讼,认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法院审理认为侵权成立,判令《希望》杂志赔偿原告4000元。

3、擅自拍录公众人物私人场合的肖像。私人场合发生的事实较多地涉及到隐私问题,新闻工作者拍录他人私人场合的肖像必须经过本人同意。“私人场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动和私人交往的空间。在私人场合,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地开展各种活动,这种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工作者在任何公开场合,可以拍录有新闻价值的肖像,但是在私人领域、心里咨询处等私人场合,未经本人同意拍录他人肖像均为新闻侵害肖像权。在私人场合,除了违法犯罪活动或是其他同社会公众利益或国家集体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外,一般都具有合法的隐私性,拍录其肖像须经过本人同意,否则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所以,新闻工作者必须慎重对待私人场合的肖像拍录问题,一般的私人场合应尽量回避拍录以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甚至隐私权,如果确实需要拍录的必须要征得本人的同意。

4、故意扭曲公众人物肖像的照片。下列行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保护公民肖像权和人格尊严考虑,通常也被认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非法制作和拥有他人肖像;侮辱、毁损他人肖像;以及通过照片处理软件对他人的肖像进行恶意的修改或做其他处理;这些做法构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犯,更别说未经其许可而擅自使用其照片。媒体、报纸或是杂志征得公众人物许可使用其照片,但他们为了取得一定的效果,便采取一定方式故意改变其照片形象,以取得某种效益。这在现实生活中的侵权纠纷为数不少。

公众人物,由于他具有公众性,所以在,肖像权方面的保护是存在着一定的限制的,比如说媒体是为了商业方面的目的,但是却没有经过明星本人的同意,擅自的使用她的照片,或者是新闻媒体采用不当的方式拍摄他人的肖像,这种行为都是属于侵犯肖像权

新闻媒体的不当监督

(一)不少媒体为了提高销量,不正当的报道一些负面新闻,易造成媒体审判。在当前社会,虽然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但是还有不少普通的民众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不甚了解,他们对案件的审判还处在一种非常感性的认识,觉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不去考虑案件的一些具体情况,这时他们往往会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表达自己的强烈意愿,甚至是声讨某个人。从而在案件还没有调查清楚的时候,舆论媒体已经预料到倾向于受害者一方,我们的司法审判者也是个生活在这样环境中的人,在平常生活中肯定会浏览到这样的文章或者听到这样那样的声讨。虽然职业的操守,让其不会人云亦云,但是难免会对其造成的一定的影响,先入为主,对案件的一方形成偏见。

(二)辩护人利用报刊、微博等媒体,为自己造势。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但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今的社会上,关于富人奢侈糜烂生活的报道屡见不鲜,既让我们开了眼,也让仇富心理在民众中悄然成长。一些辩护人在案件中,就利用民众这样的心理,肆意列造对方当事人是富二代、官二代、军二代等身世背景,来激起民众的愤怒,从而在社会上造势。

(三)一些新闻职业者缺乏职业自律,造成媒体腐朽,影响司法独立。在近些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正在吞噬一些意志力薄弱人群的心理防线。一些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为了私利,不顾自己的职业操守,肆意的报道一些虚假的事件,来混淆视听。红包记者、有偿新闻等词语对公众来说已不再陌生,使新闻媒体报道的公正性遭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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