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发布“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处罚制度
时间:2023-06-06 15:32:49 1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目前,在支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通知》明确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通知》明确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通知》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是建立了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

为了加大对空头支票监管的力度,人民银行分支行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三是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

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空头支票处罚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出票人开户银行负责报告签发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代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罚款代收机构负责罚款的收缴。

四是强化了违规责任

《通知》根据事权划分,规定了罚款代收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和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违规责任。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通知》从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健康发展的视角,明确了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其发布实施有利于保证经济交易双方的契约得以认真履行,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促进非现金支付体系安全高效运转。

支票是传统支付工具中使用最广泛和便利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目前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结算总笔数的70%左右。由于支票的以下特点,使得其在面对新兴支付工具的挑战时仍保持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一是支票不受交易时间、地点和对象的限制,且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可以在更广泛的交易主体之间使用。除可用于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外,还可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支付。二是支票的使用成本相对较低,无须专用的机具和受理设施。三是支票支付金额无上限的限制。支票既可支付零售项目,也适用于大额买卖。只要账户上有足够的款项支付,支票支付通常没有使用金额的限制。四是支票支付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使用支票进行结算,收款人无须将自己的银行账号等告诉付款人。

为进一步推动支票业务发展,满足不同层次的支付需求,人民银行将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扩大支票的使用主体,大力推广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使用支票,促进支票业务的均衡发展。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支票使用主要以单位为主,除少数大中城市有一定量的个人支票在使用外,其他地区个人支票使用较少,个人支票的社会认知度较低,还未成为居民的日常支付工具。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和居民消费观念的转变,个人支票业务发展前景广阔。特别是在个人缴纳公用事业费等各种费用时,其优势更能得到有效发挥。二是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票据交换中心,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目前,人民银行已经确立了鼓励和发展区域性票据交换的总体思路,将打破支票在同城使用的限制,推动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辐射周边的跨行政区域的票据交换中心,使支票在更大范围内流通,有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三是积极研究影像交换技术等在票据交换领域的运用,实现票据截留。采用票据影像交换和实现票据截留,可以缩短清算时间,提高结算效率,实现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四是建立和完善支票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支票支付风险。

附:我国非现金支付工具介绍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随着商品经济和货币信用的不断发展,非现金支付工具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商品经济活动中实现货币所有权转移的重要载体。非现金支付工具作为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了经济行为人安全、有效转移资金的需要,是成功的市场经济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大力组织和推动下,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汇票、支票、本票和银行卡为主体,汇兑、定期借记、直接贷记、网上支付等结算方式为补充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银行汇票具有票随人到、方便灵活、兑付现金强的特点,其使用范围广泛,使用量大,对方便异地采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商业汇票是目前票据市场的主要产品,是企业支付和融资的理想工具。支票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目前我国的各城市均建立了票据交换所,约有20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建立了票据清分机处理系统。近年来,由于银行卡用卡环境的改善和其方便、快捷的特点,其使用量逐年上升,已成为个人使用最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由于汇兑结算手续简便,不受金额起点限制,长期以来一直是异地汇划资金的主要结算方式之一。同时,随着工资制度、公用事业的改革,定期借记、直接贷记业务发展较快;另外由于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工具也不断推出,成为非现金支付工具领域的重要补充。

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的构建和推广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一是适应多层次的日益增长的支付需要,减少现金流通,降低社会支付成本。二是增强支付工具之间的替代性,提高金融机构和工具使用者分散风险的能力。三是不少支付工具还成为信用工具和金融产品,对经济发展发挥了新的重要作用。例如,作为重要支付工具的票据同时是货币市场中一种重要的金融产品。票据市场在资金配置、流动性管理、风险分散以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中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央行货币政策不可或缺的传导途径。信用卡的发展使银行信用服务扩展到广泛的消费领域,对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四是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培养社会信用。非现金支付使资金交易记录有案可查,对改善社会信用、规范秩序、打击腐败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要大力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鼓励和规范支付工具及相关金融服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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