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的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的处理方式是,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予以妥善处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三、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有哪些
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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