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的处理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
时间:2023-04-30 19:30:20 4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对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的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的处理方式是,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予以妥善处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三、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有哪些

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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