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丧葬费一般多少钱
我国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3、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1)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3)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二、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怎样申领。
1、办理条件:
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可申请领取养老保险丧葬费、抚恤金。
2、所需材料:
(1)《遗体火化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直系亲属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办理地点: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局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科
4、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5、办理程序:
(1)离退休人员的单位或死者直系亲属携带所需的资料到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局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科前台办理;
(2)养老保险丧葬费、抚恤金于办理次月下拨到死者生前领取退休金存折的帐户上。
6、法律依据:
《转发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中劳社〔2007〕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中府〔2007〕9号)
7、相关表格:
不需要填写表格
8、办理方式:
前台办理
9、注意事项:
(1)办理时间为当月1-20日;
(2)抚恤金、丧葬费的发放标准分别为3个月(即共6个月)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转城退休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携带所需的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
三、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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