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规定涵盖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以及离休、退休员工因公务或非公务原因所致的死亡情况,对于丧葬费用方面,均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四倍作为标准予以实施。
至于遗属扶助标准方面,遗孤或遗孀所承受的生活困苦帮助,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固定比例进行确定。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在我市2011年期间,因公务死亡和离休干部死亡后的遗属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98元;
(2)非公务死亡和退休干部死亡后的遗属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99元;
(3)所有享受遗属生活扶助的人员,每户每月还将额外发放煤补35元。
对于已经加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若不幸病逝,其一次性的抚恤待遇仍然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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