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况下,物权行动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若此类行动引发纷争,当事人必须有充分证明力来证实确实存在这一行动。
借此机会再次强调,所谓合作协议,依据相关法令规定,务必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并达成共识、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达。
新协议的制定和新公司的建立过程中,都应始终坚持自愿、平等、公正以及恪守诚信原则。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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