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1、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为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二)对应当退出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暂时无法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的70%计租;过渡期满以后,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拒绝接受以上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房改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承租人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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