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房改办与选定房屋的保障对象签订《新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房屋维修责任;
6、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住房居住或者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8、其他约定。
(二)市房改办根据《新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社区如实申报向社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社区、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房改办。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实物配租;经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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