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廉租房住房保障
重庆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租金补贴,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对经轮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家庭,按以下规定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一)实物配租。即按每人使用面积10平方米计算,配给合适面积的廉租住房,其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租金补贴。即按每人实际使用面积与10平方米之间的差额计算补贴面积,所租房屋地区类别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标准,补贴面积与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标准的乘积即为每月租金补贴总额。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元。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必须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
备注:
1、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户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交纳租金。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租赁行为发生后,应与住房出租人签订《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经户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并凭已登记的住房租赁合同与出租人一起领取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发放给出租人。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后,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者配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停发租金补贴,责令其退出领取的租金补贴或退房。
3、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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