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法人人格混同
时间:2024-01-05 14:14:37 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业务和人事交叉,使第三方无法分辨与股东还是公司进行交易。财产、业务和人事混同导致公司失去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

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这种现象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公司与股东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因此失去独立的意思机构。

法人人格混同,即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人事、业务混淆,使第三方无法分辨与谁进行交易。财产、业务和人事混同导致公司失去独立财产和意思机构。这种现象对于经济秩序和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带来挑战。因此,加强法人治理、明确股东与公司的权责边界,是确保企业独立性和公平交易的关键。只有通过规范管理和监督,才能维护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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