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与代位权行使有关的问题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债权人必须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而设立,故只有在债务人不行使该权利损害债权人之债权时,才有必要代位。判断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保全有无必要”,应以债务人和其保证人的财产以及其他担保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
第二,债务人必须是迟延履行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民法(其民法典第243条)以债务人负迟延责任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可资参考。
第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简言之,怠于”,即处于能行使而不行使的状态。能行使”则指有客观上的能实现自己权利的事实且应当行使。
代位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主体包括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只要其符合行使条件的都可行使代位权。此外,债权人可单独-行使,也可共同行使。
代位权行使的客体。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性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行使的方法。传统的代位权的行使可依诉讼实现,亦可依诉讼外的方式实现,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一、私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私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行使代位权。例如私人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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