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决定不服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四)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征收财产、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的。(九)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支付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是非法的。申请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查规定:(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对哪些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问:对哪些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答: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发生的劳动争议;
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处理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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