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都有机会享受免税待遇。
其中包括以下几点:
1.对国债和由国家所发售的金融债券产生之利息予以免除税收负担;
2.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各种补贴与津贴,也可免税;
3.针对保险赔款,同样享有免税优待;
4.对于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及退役金部分,按国家相关法令给予免税优惠;
5.关于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以及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均可参照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规定享受到相应的免税措施;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所得获准享受免税政策;
7.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签署的协议中所规定的免税收入,也可得到豁免;
8.由国务院发布的其他免税情況,亦可依法享有免税待遇;
9.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各类社会救助资金;10.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或者是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奖励,皆可享受到相应免税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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