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被迫退伙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
:“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
(一)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理由;,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退出合伙企业的,应当赔偿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合伙人擅自退伙,是指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退伙程序退伙,或者突然宣布退伙不再履行法定义务。未经授权退出合伙企业是一种行为,这种缺乏商业诚信的行为也是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它往往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带来损失,扰乱企业的生产经营,使企业的合伙目的无法顺利实现。因此,中国法律规定,擅自退出合伙企业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