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徐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XX、刘xgen、刘xsheng、刘xg和刘XX之间的合伙企业清算纠纷案于2006年12月22日提交法院审理。依法律规定,易华法官采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听证。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表钟*平、被告刘某某、刘某生、刘某谷、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根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的审判已经结束。原告称,原告和被告共同设立了一家木片加工厂。双方同意,原告负责机器设备、生产技术和产品销售,五被告负责厂房建设、原材料采购、办理生产许可手续等;同时,双方还同意原告和被告各自支付50%的资金用于购买加工木材。2006年11月4日,工厂投产。由于被告没有办理生产许可证手续,他在生产11天后被林业部门责令停业。在此期间,原告共投资1.9万元购买原材料。停业后,无法继续生产,五被告拒绝与原告进行合伙清算。因此,原告告知法院要求合伙企业清算,并要求五名被告返还原告1.9万元的投资。被告刘XX、刘克生辩称原告提供机械设备,但未投入资金是真实的,并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顾和刘某辩称他们不是合伙人,并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对他们的诉讼。如何确定合伙人
全文5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