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要求及流程
时间:2023-07-04 11:22:51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离婚登记申请,在系统中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进入冷静期阶段。2、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冷静期阶段,一方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系统中办理撤回后,流程结束。3、离婚登记发证,在冷静期届满后,进入“登记发证期”。双方当事人可再次到现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发证”。办理完成后流程结束。4、自动撤回在冷静期届满后30天,如当事人未前来办理“离婚登记发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流程结束。

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结婚、离婚登记程序

一、城市低保审批程序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

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病情诊断书、学

生证(入学通知书)、就业收入、劳动能力等状况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劳动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

能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

书及提供齐备所需证明材料后由低保专干初审,然后指定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家庭的入户调查,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经评议小组成员集体评议后,形成能否享受低保待

遇的评议意见,符合条件者在社区公示七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通知初审符合条件人员,指导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所有的资料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入户调查并填写,要求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户主双方签字确认O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低保评审委员会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核查,核查、评审通过后,

对申请户主进行七天以上公示,群众无异议者,

评审委员会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力口盖公章后将

材料上报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上报材料

进行审查,并按一定比例抽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应享受的保障企额及时间后通知乡

镇街道办事处O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O

以上三次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

址、家庭人民飞家庭收入、享受金额。

二、.结婚登记程序

(一)结婚登记可在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任何一方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男方必须年满22周岁,女方必须年满20周岁;.

(二)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场;

(三)必须携带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并要求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及出生年月日与户口簿上的相应栏登记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到本人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更正,并要加盖派出所的公章;

(四)如无身份证或身份证过期的必须到户

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补办方可前来办理结婚登

记。临时身份证也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不能代替身份证;

(五)户口簿必须是换代后的新证,原来的红皮和蓝皮户口簿不能办理登记,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更换,如无户口簿应到派出所补

办或由派出所出具盖有红色公章的电脑打印户籍证明;

(六)携带三张二寸免冠合影彩照O三、离婚登记程序

(一)离婚当事人必须是双方自愿解除婚姻

关系,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离婚登记可在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任何一方办理;

(二)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场;

(三)必须携带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并要求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及出生年月日与户口簿上的相应栏登记一致。如有不

一致的地方必须到本人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更正,并要加盖派出所的公章;

(四)如无身份证或身份证过期的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补办方可前来办理离婚登记。临时身份证也可以办理离婚登记,但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不能代替身份证;

(五)户口簿必须是换代后的新证,原来的红皮和蓝皮户口簿不能办理登记,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更换,如无户口簿应到派出所补

办或由派出所出具盖有红色公章的电脑打印户籍证明;

(六)必须携带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各两张一寸的登记照,黑白、彩色均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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