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没有窗户,能否要求退还购房款?
时间:2023-05-06 22:33:04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8年8月31日,原告刘女士与被告西安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贷款手续。但在19年8月,原告被告知有一个卧室没有窗户,无法实现正常居住的目的。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女士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法律是否支持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同时,当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三间卧室中一间卧室的窗户用水泥墙覆盖,造成原告无法享受该卧室采光,正常居住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原告是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被告也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刘女士与被告西安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告西安某置业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违约后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1、继续履行。一方存在违约的行为时,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赔偿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责任。

4、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可以有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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