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讨论的国有土地租赁,是国家直接将土地出租给使用者,这有别于出让土地使用者向第三方出租土地的行为,承租者得到的土地权利也不同于后者的他项权利,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土地登记规则》中将其界定为承租土地使用权。
对于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其拥有的处分权等问题,理论界认识不一,如有人认为它属于物权,有人则认为它属于债权,还有的人认为,这种承租土地使用权虽然属于债权但具有“债权物权化”的特征,因而应当拥有部分处分权。对此,各地的实际做法也不相同,有的地方规定承租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具有同样的权利;更多的地方则严格规定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实际上,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权能界定已成为当前制约国有土地租赁制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种理论无定论、法律无定规、实践无定式的情况下,希望通过划分物权与债权的途径来确定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显然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有削足适履之嫌。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并不是确定承租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还是债权,而是要明确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要均衡。
对比承租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看出,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利用条件合理使用土地,并逐年或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其所付出的代价和义务明显要高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而低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互均衡的原则,笔者认为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同样应当介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之间。
国外的土地租赁已有相当长的发展历史,土地租赁方式也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地产经营方式。
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够转让吗
可以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时,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时,需取得土地使用证,经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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