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包括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涉外民事诉讼的立法体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送达取证、判决和仲裁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等司法协助活动。
涉外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同民事诉讼其他程序的一般规定,都是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贯彻基本原则的精神。
各国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各有不同,从立法看,大致有三种体例:第一种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之外制定单独的涉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种是在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章节中,对涉外民事诉讼设立特别条款,分别加以规定;第三种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设立专编、专章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问题作集中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了第三种立法体例,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编单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这种立法体例既便于当事人掌握和遵循,又便于法院办案,成为各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新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全文7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