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988-03-21【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对处理成都市李cc诉邓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李cc于1974年经人介绍,与邓xx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李以400元价款,购买了邓xx以及其母蒋xx、妹妹邓cc共有房屋两间。李cc交付房款时,邓xx出具了由本人签字和盖有其母私章的收据,随即李也搬进该房居住,并修建了厨房。1975年蒋xx与邓cc一同由京返蓉,未提出异议。1980年邓xx曾要李cc与另一买房人彭xx一道去房管部门办理税契过户手续。1985年因政府征用此宅,邓反悔,李才诉至法院。根据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的规定和本案具体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房屋买卖关系应为有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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