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xx等与黄xx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1988-02-13【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3日(86)粤法民申字第xx号关于颜xx等与黄xx房屋典赎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所述:1951年,海丰县陶南乡颜zz将其在本县汕尾镇掇乌街xx号楼房一座,出典给该镇居民黄xx,典期四年。次年,陶南乡土改,颜zz被定为地主,并于劳改中死亡。1955年2月典期届满。1980年,颜zz的继承人颜xx等向承典人要求回赎,遭拒绝而于次年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这种房屋典当关系,是否准许回赎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1952年7月31日(xx)财农字第xxx号联合通令的精神,本案出典方在典期届满后二十多年才提出回赎,不应准许。出典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所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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