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民法院实施扣留与提取被执行人工资的程序中,司法机关将发布通知与裁决文件,并且向相关单位如被执行人所在的公司、银行及信用合作社或具备储蓄业务的机构传达相应的协助指令,以确保这些单位能够严格地配合执行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无其他经济来源,则在处置其工资时需保证被执行人与其亲属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方面主要采取如下方式与策略:
首先,通过查询、冻结以及划转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其次,参考第一条中的手段,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所得的收入;
另外,执行人员可以查封、扣押、出售与变现被申请执行人的资产;
还可能进行搜查,以寻找被申请执行人隐藏的财产;
最后,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单据,以及强制其迁离房屋或退出土地。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强制措施,例如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特定行为,以及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等。
同时,也会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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