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合同的性质:(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地役权是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3)地役权具有从属关系;(1)地役权不得与地役权分离,但转让;(2)地役权不得与地役权分离地役权但是其他权利的客体(3)地役权(4)地役权是不可分割的。分裂的不可分割性。消除的不可分割性。地役权是为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1)地役权设立方式:地役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2)地役权登记的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4)土地所有人享有或者承担地役权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成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继续享有或者承担已成立的地役权。(5)地役权的效力。土地已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定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同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地役权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役权在抵押实现的同时转让。(7)地役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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