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房屋征收的过渡期
拆迁选择安置房,如果是现房,就不存在安置过渡期的问题,协商一致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即可搬入安置房。只有在安置房是期房的情况下,才存在安置过渡期问题。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过渡期,指的就是在房屋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将自身房屋腾空之后,搬入新的安置房之前的这一段时间。
二、房屋征收过渡期的时长
安置房的交房期限,首先看安置补偿协议上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安置房为期房的,交房期限一般为24-36个月,可以通过查询被征收房屋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如果拆迁方在上述期限经过后,仍未交付安置房时,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增加临时安置房。因为物价逐年上涨,生活成本也相应的增加,多年前确定的临时安置费很难保证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当征收方超过过渡期限后仍未提供安置房时,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费。
三、拆迁过渡安置费的发放标准
1、搬家费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给。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发给;
2、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拆迁过渡安置费,拆迁过渡安置费按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房租金平均价格确定,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后4个月止;
3、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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