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自主权的性质
时间:2023-02-17 18:21:55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是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权利。男女公民对于自己的结婚或离婚问题,在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完全自由,任何人都无权代替他们做出决定。

一、遵循自愿原则什么意思

自愿原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

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双方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二、儿子反对父亲再婚是否是合法的

儿子反对父亲再婚不合法,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法律制度,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也就是说,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三、公民的人身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人身权利有:

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3、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6、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7、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8、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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