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所有权说
该学说认为股权本质上是所有权。股权所有权说又有两种,一种是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说,另一种是双重所有权说。前者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公司对股东财产享有经营权,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经营权两权分离。后者认为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即双重所有权。《公司法》只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股权债权说
该学说主张股权本质上是债权,认为公司自其取得法人资格时起,实质上就成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股东对公司的唯一权利仅仅是收益,即领取股息和红利,此即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这一转化的完成使公司成为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的财产,而不必受股东的左右和控制。股东只关心到期股息、红利能否兑现,无意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决策。本世纪后期,随着股东的所有权逐渐被削弱,股票已变成了纯粹反映债的关系,成为债的凭证。从发展趋势看,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区别越来越小,股东的收益权已成为一种债务请求权。
债权说强调了公司法人对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指出股东权利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弱化的趋势,但并没有认识到股权和债权之间的本质区别。首先,股权不仅仅是收益请求权,还包括公司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等。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权能远丰富于债权之权能。其次,公司的股东不能抽回出资。除非公司解散,股东不能分割公司的资产,而债权则需还本付息。最后,债权有消灭时效的限制,股权只要公司存续,股东身份存在,股权就一直存续。
三、股权社员权说
该学说主张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营利性社团中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属于社员权的一种,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之后德国学界改变将股权作为社员享有的一切权利,并称之为社员权的思维方法,而将社员资格和社员权区别开来,认为社员资格是基础性的法律关系,社员权则是这一基础关系的产物。从此社员权被认为是基于社员资格享有的权利,社员权因此具有身份性。有些德国学者还将营利社团法人与公益社团法人的社员权作一体研究,并力图形成统一的理论,认为所有的社团都是人的结合关系,社员资格为第一要素,权利为第二要素,社员权以社员资格为基础。社员资格的取得,以社团一方接受的表示与加入者一方加入的表示之合意为要件。中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社员权系指社员对于社团所有权利义务的总称,因其系以社员资格为基础,故具有身份权的性质,但社员得基于自益权,受领和享受财产利益,故又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故可解为系兼具身份权和财产权性质之特殊权利。
股权社员权说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中国大陆很多学者也赞成此说,并以此为依据否认股权可以继承。股权社员权说难以解释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规则,以及一人公司的现象。
传统社员权是公益社团法人中构成团体的成员权利,与营利法人公司中的股权有明显的区别。首先,在公益社团中,社员资格的取得不以出资为要件,社员权的享有完全基于社员身份,社员权必然为身份权。而股权的原始取得不是基于股东资格,而是基于股东的出资,是股东转让财产的对价。其次,股权的重要目的是确认和保护股东得到应有的投资回报,公益社团法人中社员权的主要目的却在于谋求公益社团法人章程所确定的公共利益,而不在于使社员获得利益。最后,社员地位不同,股东的地位取决于其在公司中股份额的多少,实行按股分红,一股一票的表决方式,而公益社团中社员的地位则是平等的。
把股权看作社员权,过分强调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忽视了其资合性;此外,社员权说对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性质难以解释,因为对于一人公司,公司的成员只有一人,不再发生社员间关系,这也需要对股权性质进行重新界定。
四、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
该学说主张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是股东出资所得之对价,是共益权和自益权的有机结合。共益权与自益权是股权的两项权能,是团体权利和个体权利的辩证统一。股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其请求权只是股权的部分权能,不同于债权,其支配权也不同于所有权。股权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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