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多久?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需要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申请有效期自出具评估报告之日起不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测估价对象市场价格将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的有效期。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使用评估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人承担。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使用评估报告的,除使用人使用不当外,相关责任由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承担。估价报告的使用限制条件应当载明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用途、使用人、使用期限等使用范围以及使用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评估报告的使用年限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估计市场价格的变动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房屋产权交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交换房屋的价款,结算产权交换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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