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回国定居落户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节选)
1.《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第五十条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闽落户,需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天,提交下列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一百五十二条下列户口登记事项,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户口登记:不具有华侨身份的中国公民申报回国定居落户、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
二、厦门回国定居落户登记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来厦落户,需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天,向拟定居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2、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本人以及直系亲属在我省均无合法稳定住所、申请人无法提交末次入境证件或者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出入境记录,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向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3、原户籍地不在我省的非华侨身份国外中国公民申请来厦落户的,不予受理。
三、厦门回国定居落户登记的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15:00-18:00---夏令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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