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规范的车库买卖合同有利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车库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第一是买卖双方对于车库买卖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出售方自愿将车库卖给买受方,买受方也愿意按照合同的约定受让车库。第二是关于车库的基本情况,车库是买卖合同交易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合同中应当明确车库的位置。车库的面积,车库的产权登记情况。第三是关于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买方来说主要是要支付车库的价款,对于卖方来说要保证车库是依法可以进行出售的,自己有完全的处置权,保证在需要办理车库的过户手续的时候能够配合办理。
一、物业不让业主把车开进小区合理吗
物业不让业主把车开进小区是否合理,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而定,如果小区已经没有车位可停放车辆,物业有权这让业主开进小区,如果有空余车辆不让进是不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人防工程车位可否买卖?
买家购买地下车位和购买住房一样,也是有独立产权的,但并非所有车位都能出售,如停车场属于“人防工程”,是不允许出售的,更不能办理产权证。车库的某些空间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不能进行买卖、交易、赠与等产权转移活动,以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性质不发生改变,也就是说禁止开发商销售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
“人防工程”的车库,其产权不是开发商的,但现实中确实有开发商出售“人防工程”车位的使用权。开发商要销售其中车位,必须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才可以转让其使用权,同时,业主不能取得车位的产权。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类似车库没有事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业主购买的使用权将得不到法律保护;换句话说,万一哪天人防部门要启用这一工程,消费者将得不到补偿。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此类车位时,一定要向开发商要求人防部门的书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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