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不作为给予赔偿吗?
行政不作为是会给予赔偿的,会根据行政不作为和受害者之间的损害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具体赔偿的标准,行政不作为在实质上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会从过程和造成的后果来进行认定。
因果关系要件在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诸要件中,最容易产生分歧,因此,明确行政不作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在司法审查实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条件关系标准的运用
条件关系指的是行政不作为行为与原告合法权益损害之间的最基本的关联性,即行政不作为是导致原告损害的实质性因素。条件关系的功能在于排除与造成损害结果无关的事项。那么,如何判断条件关系是否存在呢?
第一,如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事件就不会发生,则条件关系成立。损害事件“不会发生”并不意味着“必然不会发生”,而是说损害事件“可能避免”。比如,消防队采取救火行动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房屋肯定不会被烧毁,只是有这种可能性而已;
第二,如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肯定不能阻挡损害结果的发生,则条件关系不成立。比如,精神病人追杀甲某,他人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未采取行动,如果在报案时,甲某已经遇害身亡,则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即不存在条件关系。
(2)可预见性标准的运用
可预见性指的是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条件关系能够为一般人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经验推断出来。可预见性的判断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一般人能否预见到行政不作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果能够预见,则可预见性成立;
第二,如果一般人不能预见,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预见或应当能够预见,则可预见性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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