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不服怎么办
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多久能重新申办
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的两年后,才可以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会发放医疗机构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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