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质押合同不能对抗破产法。
质权的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完成了对标的物的占有转移,但这一效力并不及于所有权,质物在实质上仍归属出质人所有。当保证金担保出质人由于经营不善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相关规定,保证金账户内的金钱通常会被认定为债务人财产,质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交付该财产。
依据《破产法》第30条关于破产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为债务人财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以下简称“《规定(二)》”)第3条之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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