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根据劳动法第几条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呢?
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到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合同到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一)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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