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现按每人每月12元残保金标准征收的用人单位,残保金的征收标准从2014年至2016年逐年等幅提高4元,即从2014年1月起,由目前的每人每月12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元;2015年1月起,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2016年1月起,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元。其他用人单位的残保金的征收标准,仍为每人每月24元。
二、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缴纳残保金时,可凭各级残联劳服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抵扣。
抵扣金额随征收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按每人每月16元标准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月可抵扣残保金1067元;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月可抵扣残保金1333元;按每人每月24元标准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月可抵扣残保金1600元。抵扣数额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总额。
三、残保金的具体征收方法、抵扣手续的办理、困难单位残保金的减免、未及时足额缴纳残保金单位滞纳金的计征等,按照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文件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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