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xx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x区xxxx3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xxxx
被告:xxx市xxx区商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明光路57号电话: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015年12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自被告收到《民事起诉状》之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返还原告租金和履约保证金816720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赔偿原告搭建外挂楼梯所产生的损失200000元;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赔偿原告方因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损失250000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将位于xxx市xxx商城B区二楼,建筑面积1111.44平方米的房产经对外公开招租,原告参与招租并中租。原告与被告2015年12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房产租赁给原告方使用,原告方承租的用途为经营服装百货,合同中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交付了履行保证金300000元;被告在接收房屋后发现通往该二楼涉案房屋的楼梯及过道均被堵死,不具备商业使用价值,更无法用于经营服装百货。原告随即与被告进行了沟通,被告答应与相关单位沟通解决。事后被告也实际就涉案房屋的通道与楼梯被堵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了书面沟通。其中在2016年4月2日以书面形式向xxx商城物业公司提出申请,该《申请》中明确认可涉案房屋因历史原因通往二楼楼梯及过道长期被占用,租赁单位(原告方)无法使用;2016年4月26日被告又致函xxxxxx物业管理公司,在该书面资料中明确认可xxx商城资产(即为涉案房产)现状与原结构已有很大差异,并请物业公司在5月10前恢复资产原貌,疏通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及人行楼梯。虽经被告多次努力协调,但涉案房屋通往二楼楼梯以及过道被占用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被告又于2016年8月5日向原告出具委托书,书面委托原告协调涉案房屋二楼楼梯、通道事宜。但原告也曾多次努力协调此事,但始终无果。因此造成原告方至今没有能实际使用该涉案房屋,致使原告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由于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至今已经一年多时间了,但关于涉案房屋的通往二楼楼梯以及过道被占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原告方无法实际使用该房屋,更不能用于经营服装百货,已经造成原告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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