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在执行阶段还需要保留吗?
一般不会,但仍可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首先,当事人必须申请。第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防止判决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四,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提出的诉讼保护活动,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当事人或者争议标的的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在国家赔偿的压力下,人民法院一般不按照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保全其财产,对不申请的,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遇有紧急情况,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命令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保全裁定送达被告人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数日内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九十一条代理移送诉讼文书的机关或者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二条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宣布服务时,应将原因和过程记录在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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