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二、票据时效中断
(一)票据时效的中断,我国法律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进行了规定,票据权利在票据时效期限内不行使的,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据此,中断票据时效的行为,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之一。
(二)票据权利的时效中断方法,应适用我国有关规定,主要有: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履行债务、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债务等。除上述规定外,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送达支付令,依破产法规定进行债权申报等行为,视同起诉或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也属于票据时效的中断行为,产生票据权利保全的效力。
(三)票据时效的中断是指在票据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
(一)权利人提起诉讼
(二)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要求履行
(三)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四)依破产法规定进行债券申报
(五)送达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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