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办理了一件医疗纠纷案,一审法院没有采信医疗事故鉴定,而采信了法医鉴定,判决医院承担巨额损失赔偿责任。虽然二审法院纠正了错判,但向所有的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医学会所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不得不接受法医鉴定的巨大挑战
去年4月26日,王某因车祸致入住慈利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医院),经诊断为头皮裂伤、左肩峰骨折、右胫骨髁间隆起骨折。二医院对其进行止血、消炎、抗感染及石膏外固定术等方法治疗。住院治疗14天后自行出院通过门诊治疗终结。7月23日,经慈利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右膝关节活动障碍、右下肢肌肉萎缩,认为受伤时间长不宜手术。8月13日,经慈利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右膝功能丧失50%以上,综合评定为玖级伤残。9月11日,王某正式向慈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二医院提起诉讼,诉称:“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由于被告的医生诊疗上出现错误,致使原告的伤错过了最佳治疗期,而至残疾,并给原告精神上造成痛苦。”故要求二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差旅费、鉴定费、精神损失等合计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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