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运杂费用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经海关审查可确定的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二是海关估价方法。因此要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利用审定价格进行税收筹划。进口商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价格时,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费、保险、杂项费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这是我国以及其他各国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我国进口货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在此方法下,如何压低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关键。只有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运输、保险费用相对较小的货物进口,才能降低完税价格,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我国某钢铁公司急需进口一批铁矿石,可选择的进货渠道有两家:一家是澳大利亚,一家是巴西。如果进口需求量为10万吨,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铁矿石,其价格为每吨20万美元,运费10万美元;若从巴西进口优质铁矿石,价格为每吨19万美元,但由于其航程为从澳大利亚进口的两倍,又经过巴拿马运河,故运费及杂项费用高达25万美元,其他费用二者大体相同。根据以上情况,该公司的税收筹划如下: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10+其他=210+其他;巴西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25+其他=215+其他。
因为澳大利亚和巴西同为WTO成员国,进口铁矿石适用的税率相同。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的完税价格较低,进而缴纳的关税也较少。若按25%缴纳进口关税的话,该公司至少可以节税1万美元。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税法还规定,对于卖方给买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若忽视了这一点,将无谓地增加关税负担。这是完全可以合法避免的。
利用估价机制进行筹划在进口稀缺产品时,由于这些产品没有确定的市场价格,而且其预期市场价格要远远高于通常市场类似产品的价格,这样就为其进口完税价格的申报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这里说的稀缺产品指的是目前市场上还没有或很少出现的产品,如新产品、高新技术、稀缺资源等。
例如,一家国外企业开发出一种高新技术产品,这种新产品刚刚走出实验室,其确定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但开发商预计此种产品进口到中国国内市场上的售价将达到100万美元,而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60万美元。这样,当开发商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可以45万美元申报。因为这是一种刚刚研制开发出来的新品种,当海关工作人员认为其完税价格为45万美元合理时,即可征税放行;当海关认为不合理时,就会对这种进口新产品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这样,该产品的完税价格至多也只能被估定为60万美元。总之,无论如何,开发商都能将这种产品的进口完税价格降低40万美元~55万美元。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筹划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如前所述,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也分为两种: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和海关估价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作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则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当运费成本在价格中所占比重较大时,这一点就显得更为重要。
此外,如果在商品成交价格以外,还存在着支付给境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那么在申报表上该佣金应当单独列明。因为《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明确规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换言之,如果未单独列明的则不允许扣除。因此,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将佣金分开申报,以减少完税价格,从而降低税负。
利用有关法规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如果对现行的《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有关的海关法规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就可以发现其中有很多对完税价格的规定可以用来进行筹划。
例如,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着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而第二十条又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认真研究上述两条规定,可以发现,进出口商可以将其所有的单证全部交给海关进行查验,也可以不交验第十八条所指的有关单证(当然这里不是指对有关账簿数字的隐瞒涂改),这时,海关将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如果进出口商进口或出口某种商品,其实际上应申报的完税价格要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那么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少报或不报部分单证,以求海关估定较低的完税价格,从而减轻税负。
最后,应该注意的是千万不能把完税价格的节税方法片面地理解为降低申报价格。如果纳税人为了少缴纳关税而错误地想尽办法降低申报价格,那么纳税人的行为不再是节税,而是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海关可以不接受其申报价格,而按照有关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并对此区别情况对企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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