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是对外贸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观察,关税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税种,税负弹性较小。在税目、税基、税率以及减免税优惠等方面都是规定的相当详细、具体,不像所得税那样有那么大的伸缩余地。
关税弹性较大的是完税价的确定。关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从量计征;二是从价计征,另外还有些物品采取从量和从价混合计征的办法。从量计征适用的范围窄,从价计征适用的范围宽。凡是适用从价计征的物品,完税价就是它的税基。因此在同一税率下,完税价如果高税负则重,如果低税负则轻,所以征纳双方对关税价格都极为关注。政府还以海关价格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价格依据,海关作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确立完税价格准则及价格基础。例如:以到岸价格,离岸价格,出口价格,审定价格等作为价格依据,和以规定的价格依据与一些价格因素组成的价格标准为价格依据。
有些国家在税率被国际协定约束而不能随意变动的情况下,设法在完税价格上作文章,这样税率即使不变,课税额可以增加。
关税的完税价格的筹划。在关税和所得税是由两个不同机构征管的国家,如果两个不同征管机构之间各行其事的话,就给纳税人提供了“节税”的空间。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以高报低”。应税所得“高进低出”,即进货报高价,虚增成本;销货报低价,少列收入。也就是说,同是一种商品,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关税课征范围,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对于那些不属于课征关税的商品品目,如收入来源国所得税率低于居住国,高进低出的结果对纳税人肯定有利。对于属于课征关税的商品品目,如果关税税率较低,所得税率较高,算起总账,纳税人还是有好处。当然也不可否认存在这样的事实,或是海关,或是税务局,实施的估价方法脱离实际,不尽合理。更遗憾的有时出现各执一端,同时是一种进口商品,海关按高价,税务局按低价,损害了纳税人的正当利益。关税筹划的目标放在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上是无可非议的。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
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
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费、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筹划时可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才能降低完税价格。例如,一家钢铁企业,需要进口100万吨铁矿石,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利亚,一是加拿大。**利亚的铁矿石品位较高,价格为20美元一吨,运费60万美元;加拿大的铁矿石品位较低,价格为19美元一吨,但运杂项费用高达240万美元,暂不考虑其他条件。到底应该选择那一个国家进口铁矿石呢?计算如下:
**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0+60=2060万美元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0+240=2140万美元经过计算应该选择从**利亚进口铁矿石。如果按20%征收进口关税的话,至少可以节税16万美元。
对于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例如,进口刚生产出的高科技产品,进口该产品支付了300万美元,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20万美元,海关也因此种产品的创新,而无法依据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而只能以该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予以确认。这样的话,该项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最多只有120万美元,180万美元便是税务筹划空间。
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
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也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当运费成本在价格中所占比重较大时,更显重要。另外,如果成交价格外,还支付了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应该在纳税申报表上单独列明。这样,该项佣金应予扣除。如未单独列明的,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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