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我们无法随意拒绝让前配偶探望他们共同的孩子,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出暂时终止他们的探视权。
探视孩子本就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位父母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因此另一位父母应该全力支持对方若探视的一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状况,那么便有权不再给予他们探望孩子的机会,同时也可向相关部门申请暂时终止他们的探视权:
1、如探望者自身患有严重的传染病,出于对孩子身体健康安全的担忧与考虑,可以提出这种情况。
2、若是探望者没有按照约定或是法官判决的方式、时间及地点进行探望,且此事已经给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业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与负面影响,也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质疑。
3、若探望者把孩子带到了不适当的场所,或者让他们接触到不符合社会规范的影视、图书等内容,同样可以提出这种情况。
4、若探望者品行不端,沾染上诸如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食毒品、赌博这些恶习,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可能产生深远而不可逆转的影响时,也可以对此提出反对意见。
5、若是探望者对孩子施加家庭暴力亦或虐待遗弃他们,这样的情况无疑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自然也不能允许其继续这样的行为。
6、倘若探望者对孩子的引导出现问题,或者让孩子参与不恰当的行为甚至触犯法律,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7、另外,倘若探望者明知孩子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却未及时加以教导阻止,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8、最后一种情况便是,一切可能对孩子身心健康发展不利的条件,都应当受到我们的重视,并针对此种情况作出相应处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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