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其中一方刻意阻止另一方向其子女进行探视,那么前者并无资格请求变更抚养权。
因为阻碍探视的行为并非法律规定下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在终止婚姻关系后,非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力,而另外一方则承担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义务。
因此,任何人都不可妨碍父母一方对子女实施合法的管教以及执行监护职责,也不应将个人之间的恩怨迁怒于无辜的孩子,让他们成为这场纷争中的最后受害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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