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地拒绝允许探望绝非自动导致抚养权发生变动的原因所在,且对方拒绝让您行使探视权并非作为您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被认可。
然而,双方亦可就此问题进行友好磋商以寻求改变抚养权的途径,或者当探视权的一方欲更改抚养权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变更申请。
当然,若出现以下四种特定情况,法院将会酌情认可此类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首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因患严重疾病或负伤导致无法继续承担抚育责任;
其次,在子女同居期间未能尽到必要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以致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负面影响;
再次,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而言,愿意随另一监护人共同生活,并且后者拥有抚养该子女所需的实质性能力;
最后,基于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对抚养权做出相应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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