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对方拒不执行探视权的不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但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十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十七):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探视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一样,是一项自然权利。制造障碍阻止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既是对子女的不负责任——影响子女在得到父母关爱的情况下健康成长,也是对法治的破坏——造成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彻底执行。
对于一方已经具备了抚养权,另一方拒绝探视的,可以应探视人的要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由原探视人行使对子女的抚养权,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但要设置一个条件,即新的抚养人必须能够保证原抚养人合理探视子女,防止形成报复性的拒绝探视。
对拒绝探视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判决被执行人承担罚款、拘留法律责任;对拒不履行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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