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单方面拒绝对子女的探望时,我们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如果对方未能遵循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协助探望孩子的规定与承诺,那么,双方当事人有权利就子女的探视权以及相关问题再度进行深入沟通和协商,力求寻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倘若协商失败,有权的当事人必须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寻求公正的裁决解决。
并且,依据法院的判决结果,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不得对子女的人身自由或探望行为实施强制性执行。
但是,如若对方未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判所述的协助义务,对方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将不再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全文5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