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的流程有:
1、工程报名,不同省市应有不同的工程报名渠道;
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3、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4、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5、制作投标文件,这部分是投标人要做的工作,需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前提出,甲方应及时回应投标人的问题,出具答疑书,并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6、开评标会议,会议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进行,甲方应拒绝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
7、中标通知书,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且无投诉的前提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起草中标通知书,送审核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
工程招投标规定
工程招投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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