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担保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4-12 19:30:09 1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产抵押担保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

我国没有规定房产抵押合同方面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有房产抵押合同有效吗

个人写的房屋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抵押合同生效后,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会设立。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房屋抵押合同丢了怎么办

购房合同丢失后根据不同的情况需要不同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如果是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合同的,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二)如果是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有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丢失的,应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的声明,到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三)如果是在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后丢失的,则购房者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了,要换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和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号已经发生变化了,尽管购房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但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已经发生变更,所以需和银行签订变更合同。

银行抵押合同丢了建议到银行开具证明或者要求提供贷款合同补办手续,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即可。至少银行有留底,复印证明与原件一致等等。具体向银行咨询,毕竟各银行要求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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