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抵押合同中担保贷款抵押相关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3-12 22:00:15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可作担保物指已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按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抵押物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二、、不可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法拥有房地产权;

(二)房地产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书;

(四)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已经其产权部门批准同意;

(五)共有房地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抵押的基本条件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

同时,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3)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的房地产;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

(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房地产可以重复设定抵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也就是说重复抵押是允许的,但该房地产的价值要大于(或等于)它所担保的债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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