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离婚如何分配财产
时间:2023-07-04 22:31:22 1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无需分配。如果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平均分配。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房产属于房产首付支付方所有,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应当补偿对方。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买房的,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离婚能否分割对方婚前买的房子

问:对方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我能要吗

答:离婚时,对于对方婚前购买的房子,离婚的时候自己有没有份,能否分割,这一情况得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而定,不能笼统说行还是不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高不下,离婚,必然涉及到一系列财产、房产的分割问题。

无论男女都想努力保护好个人财产,于是很多人便在婚前买房,全款购买或在婚前还完贷款,以为这样房产便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对方无关。

对此,很多人都有疑问: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的时候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呢

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的时候能否分割问题是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定的。

(一)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出资所购买的房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一方的婚前财产应为其个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在婚前,如果一方已经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那么对于已经付清的房款和该套房子的房屋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其个人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婚前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了房子,但是因为一些原因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了夫妻双方名下的,一般是会被视为对对方的赠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套房子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离婚的时候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二)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父母或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

如果是由夫妻双方中任意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那么该房子应当被认定为该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的名下,那么就会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该房子也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最后是由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如果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子女名下的,那么该房子可以被认定为是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同所有,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的父母为了可以让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财产的保护。

(三)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

对于夫妻双方中任意一方在婚前已经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并且是以个人的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还贷,该不动产的产权是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离婚的时候该不动产是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的时候,一般是会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并且尚未归还完的贷款也为其个人的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部分及其相对应房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在离婚的是,判断对方婚前购买的房子,自己是否有份,能否分割,这个是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来判定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定。

那我国《民法典》中具体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怎么规定的呢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2、夫妻双方自愿协商的原则。

3、照顾婚姻关系期间无过错方的原则。

4、男女平等的原则。

5、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以上便是关于对方婚前购买的房子离婚时能否分割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本文对其进行了简单的解释。

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_信金国,专注婚姻案件近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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