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没有警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何证明是因使用产品造成损害的
消费者在因产品问题导致损害要求赔偿时,需要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产品造成的,具体的做法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确定产品质量问题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能单通过一个没有给出确定性、结论性意见的认定书确认。例如,消防局出具《火灾认定书》仅是认可存在空调内部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并没有得出空调内部故障是引起火灾的确定原因,并且空调的质量问题也不是引起空调内部故障的唯一原因,所以不能得出空调质量问题是引发火灾的原因这一确定的结论。
2、前期《预赔付协议》的洽谈过程并没有提起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确认,就不能当然认为洽谈过程是一方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自认。
3、一方自行编制、计算的损失明细是孤证,需要相关可靠证据的佐证才能确认损失的具体数额。
4、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保险公估调查报告》虽相对客观,但由于其受案中第三人委托所出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所以不能作为确定财产损失的依据。财产损失的确定应当由法院主持进行鉴定。
5、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简言之,保险人直接向第三人赔偿前提是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6、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提出的请求,当事人自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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